摘要 2005年5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氧化鎂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認定涉案產品傾銷幅度為27.1%。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2519909010。本案調查期為2003...
2005年5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氧化鎂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認定涉案產品傾銷幅度為27.1%。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2519909010。本案調查期為2003年4月1日~2004年3月31日。
由于中國被認為是“經濟轉型國家”,所以其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須以市場經濟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加以確定。此次反傾銷日落復審中,歐盟委員會選擇美國作為替代國。
1993年6月1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氧化鎂作出反傾銷終裁,征收112歐洲貨幣單位/噸差價的反傾銷稅。1999年6月25日,歐盟作出第一次日落復審的終裁,征收112歐洲貨幣單位/噸與到岸價格差價的反傾銷稅。
由于中國被認為是“經濟轉型國家”,所以其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須以市場經濟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加以確定。此次反傾銷日落復審中,歐盟委員會選擇美國作為替代國。
1993年6月1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氧化鎂作出反傾銷終裁,征收112歐洲貨幣單位/噸差價的反傾銷稅。1999年6月25日,歐盟作出第一次日落復審的終裁,征收112歐洲貨幣單位/噸與到岸價格差價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