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國際上的諸多經驗來看,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現代治理方式,環境稅是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遏制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必經之路,探索并最終確立環境稅制度對尚處于生態環境保護爬升階段和致力...
從國際上的諸多經驗來看,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現代治理方式,環境稅是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遏制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必經之路,探索并最終確立環境稅制度對尚處于生態環境保護爬升階段和致力于建設美麗中國目標的我國社會經濟而言,有著極為重要的積極意義環境稅是遏制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必經之路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這是歷經數年討論和醞釀之后,國家層面上在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境稅”)上的首次立法實踐,這也是十八大以來,國家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在環境保護相關領域立法上的又一個重大進程。從國際上的諸多經驗來看,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現代治理方式,環境稅是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遏制和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必經之路,探索并最終確立環境稅制度對尚處于生態環境保護爬升階段和致力于建設美麗中國目標的我國社會經濟而言,有著極為重要的積極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經濟在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上重貢獻輕補償,具體就體現為忽略生態環境的經濟屬性,尤其是忽略了生態環境在經濟上“公私”兼備的雙重屬性,即生態環境的利用既會給個體帶來收益和成本(主要體現為收益),同時也會給社會帶來收益和成本(主要體現為成本)。在此情況下,成本與收益的某種不對稱使得生態環境資源的利用出現背離和失衡,個體層面上基于收益的激勵而傾向于使用更多的生態環境(即高排放),而在社會層面上,由于成本的緣故,我們則傾向于少使用生態環境(即低排放)。如果無法正確認識生態環境經濟屬性中的這種背離,那么,長期持續的結果就是,環境部門與經濟部門之間出現失衡,也就是環境部門長期處于透支狀態而出現虧損(環境部門入不敷出),而經濟部門則長期處于“被補貼”狀態而表現出過度繁榮(經濟部門入大于出)。經濟學認為,盡管在短期看起來,這種失衡會帶來諸多好處(包括經濟增長、就業等),但長期來看,失衡到一定程度,巨大的內部壓力一定會推動失衡重新走向均衡,使得環境與經濟兩部門的關系變得更加平衡。事實上,環境稅就是我們主動適應這一過程而做出的努力。
新發展階段當確立更科學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
根據本次公布的環境稅法意見征求稿,形式上是將原先各地區征收的排污費平移改為環境稅,包括在征收的對象和稅率上都沒有太多變化,但相比于排污費,環境稅在征收體系、立法程序上都有本質的差異,這對于在新的發展階段上確立更加科學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有著積極作用。第一,環境稅還原生態環境經濟屬性,符合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上的總體原則。環境稅的征收對象是全國范圍內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收主體為國家和地方的財稅部門,并且是按照不同的排污量水平制定相應的稅率,這一方面是確立和強化了生態環境的經濟屬性,體現了“誰污染,誰付費”,以及“多污染,多付費”的基本經濟原則,同時還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對于末端生態性修復和源頭經濟性保護的結合原則。承認經濟屬性,并利用經濟屬性來系統性地保護環境,這正是對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機制的極大尊重,而不是背離。此外,作為整個生態環境保護體系中的重要一分子,與更加強硬的控制命令型政策相比,環境稅有其彈性的一面,而與更加市場化的排污權交易政策相比,環境稅又有其剛性的一面。總體上,環境稅是推進當下生態環境保護進程與市場經濟體系相結合的重要舉措。
第二,環境稅進入立法程序,體現環境保護領域構建現代治理體系的極大必要。從排污費到環境稅,另一個最大的變化就是其強制力,環境稅是用稅法的方式承認和鞏固生態環境的經濟屬性,以及在法律上確認環境部門與經濟部門再平衡的迫切性需要。法律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嚴肅性都意味著,我們不僅需要針對環境與經濟的再平衡制定政策,更重要的是,要確保這個再平衡過程的嚴格統一執行。與之前僅僅依賴于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的過程相比,環境稅的征收過程將主要依賴于獨立于環保部門的財稅部門,這將使得環境保護在治理結構上更加符合現代社會經濟治理體系的發展需要,同時這也與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相一致。
“環境+稅”有助于推動全社會對環保的預期管理
第三,“環境+稅”是國家大環保戰略的延伸,有助于推動全社會在環境保護上的預期管理。如上所言,環境稅的推出是希望進一步從經濟和法治的角度來改進和完善排污費在發揮生態環境保護作用上的功能,而更加重要的是,面對生態環境退化的巨大壓力,我們有必要通過各種手段來不斷改善和強化社會經濟對于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知,通過“環境+”的方式,加快環保與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以及社會體系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的結合,在全社會營造大環保的氛圍,進而改變生產和消費在環保上的預期,從量變到質變,最終實現環保上的變革。
當然,本次公布意見征求稿只是確立環境稅法的第一步,在環境稅的推進過程中,仍需進行審慎的討論,其中最大的爭議在于,環境稅在環境保護上的有效性。從理論上來看,環境稅要發揮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實在影響,一則是需要有足夠高的稅率,譬如采取累進稅率的方法,但另一方面,還要有來自于納稅側的“配合度”,主要體現為不同產業對于污染物排放為基礎的環保稅的敏感程度,一般情況下,環境稅對于價格彈性小的產業有著更好的效果,反之,對于那些較易向外轉移成本的產業效果則有限。這意味著,即便是同一個污染物,基于其不同的產業特征,也應該制定差異化的稅率來取得最優的環境保護效果。(作者為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