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發布單位】商務部外貿司【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98號【發布日期】2007-11-07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2008...
【發布單位】商務部外貿司【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98號
【發布日期】2007-11-07
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2008年度第一次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標商品
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體商品稅號目錄見附件1)。
二、招標時間
從2007年11月起,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將對上述招標商品進行配額招標,具體商品招標公告將在《國際商報》、商務部網站及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公布。
三、2008年部分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
(一)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礬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由商務部批準的有該商品出口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
3、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主管環保部門出具并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審核的當年度排污許可證、環境監測報告或環境評估報告。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流通企業所采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并協助提供增值稅發票等相關證明。(該標準本年度第一次招標暫不強制考核)
6、前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除上述標準外,投標企業還須符合以下標準:
1、輕重燒鎂
(1)、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
(2)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或2004-2006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7000噸的生產企業。上述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2、其它氧化鎂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礦產品
(1)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2)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200噸,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
3、氟石塊(粉)
(1)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
(2)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或2004-2006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10000噸。上述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4、滑石塊(粉)
(1)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
(2)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實績達到200噸,或2004-2006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的生產企業。上述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5、礬土
(1)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
(2)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的外貿公司。
(3)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400噸或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0噸的生產企業。
上述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6、碳化硅
(1)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
(2)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的外貿公司。
(3)該商品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200噸或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1000噸的生產企業。
(4)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200美元/噸的出口企業。
上述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為準,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7、甘草及甘草制品
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1、鮮或干的甘草:凡在2005年—2007年8月有出口實績;或在2005年—2007年8月,委托出口額年平均20萬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50噸以上,并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加工企業;或在2005年-2007年8月中藥材年平均出口額50萬美元(西部地區年平均出口額30 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新登記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登記年限為準)。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5年—2007年8月有出口實績;或年平均出口供貨數量達到60噸,并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
3、甘草酸粉、甘草酸鹽及其衍生物:凡在2005年—2007年8月有出口實績;或年供貨值200萬人民幣以上,并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或在2005年—2007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額100萬美元(西部地區年平均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
四、2008年工業品出口配額第一次招標投標資格審核程序
(一)資格初審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招標商品出口及供貨情況進行初審。中央管理企業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進行初審。
2、凡2004-2006年具有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礬土出口或供貨實績的企業均可申請參加資格初審。鑒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商會已于 2007年4月對本地區有關地方、中央管理企業2004-2006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貨等情況進行了初審,本次只需對新增加的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硅、礬土出口企業進行初審。
凡2005-2007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貨實績的企業可申請參加資格初審。
3、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招標辦公室按下列要求審查企業投標資格:
(1)組織本地區企業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寫《申請投標企業資格申報表》,按附件3填寫本地區《投標企業資格情況統計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后送有關招標辦公室復審。
(2)申請企業初審須提供:
A.2006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有合法會計師事務所認證證明;
B.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C.生產企業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3)資格初審于2007年11月26日17時前結束,如未在規定時間上報,招標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初審材料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招標辦公室備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同時向有關招標辦公室提供新增合格企業2004-2006年有關產品(甘草及其制品為2004年-2006年8月)出口供貨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二)資格復審
1. 有關招標辦公室負責對企業投標資格進行復審。
2.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須以電子方式將通過資格初審的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數據、材料送招標辦公室復審。
3. 有關招標辦公室將復審結果于2007年11月29日前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4、招標委員會對上述復審材料進行審定后,發布招標公告。
(三)其他事項
為保證招標商品數據的準確性,商務部招標委員會責成有關招標辦公室對各招標商品生產企業供貨業績進行審核,有關企業須參加有關招標辦公室組織的出口供貨業績網上核查,具體辦法由有關招標辦公室另行通知。
為保證企業順利投標,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為參加招標的企業制作投標密鑰并抽報企業信息。對投標網絡方面的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電子商務中心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