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了完成政府授權委托的行業統計工作,并將行業統計成果以資料交流的形式及時反饋給企業,為企業所用,特制定工作條例如下:一、行業統計及統計資料交流工作在總會領導和指導下,在《統計法》和...
為了完成政府授權委托的行業統計工作,并將行業統計成果以資料交流的形式及時反饋給企業,為企業所用,特制定工作條例如下: 一、 行業統計及統計資料交流工作在總會領導和指導下,在《統計法》和國家
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分會和行業各參與企業必須依法行事,否則提出處理建議報告總會處理。
二、 企業每年8月底前按要求向分會填報企業上半年統計資料(四個統計表);
分會在10月上旬將上半年行業統計資料(包括海關統計行業產品出口情況)匯總并編印成冊及時發送各參與企業(每企業兩本)。
三、 企業每年4月底前按要求向分會報送《年鑒》資料包括文字部分、行業統
計資料(4個表)和其他表格資料(之外的5個表)。分會在當年4月底前將上年的資料(包括海關統計行業產品出口情況)匯總并編印成冊及時發送各參與企業(每企業兩本)。
四、 交流資料執行誰參與并提供誰擁有和使用的原則。
五、 為解決交流資料成本,每個參與企業每年交納工本費200元。此項費用除用
于統計交流資料印刷和寄送外,嚴禁挪作他用。每年由分會向參與企業報告一次收支情況。
六、 每年進行一次工作總結交流,表彰先進。根據報表時間,內容等各方面情況
由分會推薦名單。
七、 本條例經行業統計工作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
分會行業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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