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綜[2011]9號國家檔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衛生部、文化部、海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
財綜[2011]9號 國家檔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衛生部、文化部、海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加強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意見的分工》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0]32號)的要求,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31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相關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本通知生效前有關收費資金余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原規定渠道全部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項目的,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