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新京報記者自最高法院企業破產重整案件平臺獲悉,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8月7日發布最新裁定書,根據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請,本院裁定受理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確認債權總額21.9億元。
根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申請人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德意志銀行上海分行)以被申請人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同業煤化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同業煤化公司。同業煤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稱:1、被申請人目前仍有清償債務的能力,公司目前仍維持正常經營并陸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債務;2、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多為國有企業,如被申請人破產將導致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據此,被申請人請求法院不予受理申請人的破產清算申請。
據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滬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113號民事調解書。根據該民事調解書,被申請人應于2017年11月1日之前按協議分期向申請人歸還貸款本金79900000元及利息11208141元。2016年9月19日,因被申請人未能依約足額還款,申請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調解書,要求被申請人歸還91756988.31元及相應利息。2016年12月27日,因暫無財產可供該案執行且申請人未提供被申請人其他財產線索供該案執行,該案無繼續執行的條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滬01執1018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被申請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經本院要求仍未提供。因此,本院認為被申請人的異議因缺乏證據證明,不能成立。本院裁定如下:受理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對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在債權申報期間內,共有91位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為人民幣4151501161.29元(以下幣種同為人民幣)。管理人對申報的債權進行了審查,編制了債權表,確認63位債權人的債權。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中記載的57位債權人的債權無異議,債權總額為2191808119.12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債權人會議核查的情況,債務人、債權人對于上海市楊浦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楊浦分局等57位債權人的債權均無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確認上海市楊浦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楊浦分局等57位債權人的債權(詳見無爭議債權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開資料顯示, 上海同業煤化集團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繼國,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0.0000萬元整。
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曾經實力強大。
據報道,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是一家以經營煤化工、煤焦油貿易、高嶺土深加工、煤炭物流等為主的民營企業集團,集團年產值500億元人民幣,被稱為全球最大的煤焦油資源整合者、渠道商和供應商。
另據報道,2012年4月,由上海同業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投資50億元與呼圖壁縣的戰略合作項目——新疆天同能源有限公司煤化工循環產業園項目在呼圖壁縣開工奠基,項目總投資50億元,項目占地面積3000畝,初步規劃建設年產200萬噸煤炭(焦煤)的煤礦項目、年產90萬噸蘭炭項目、5萬噸煤焦油儲罐項目、10萬千瓦尾氣發電項目、年產10萬噸硬質/軟質炭黑項目等十大項目。
據介紹,上海同業煤化集團的控制人陳繼國是山西天鎮縣人,1998年下崗后,他帶領30多名下崗職工創辦了如今集團公司的龍頭企業大同市南郊區同業焦油加工廠,如今是是上海同業煤化集團董事長,也是山西上海商會的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