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近日編制《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環保部指出,修改《辦法》是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的重...
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近日編制《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環保部指出,修改《辦法》是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執行新法新規的迫切要求。
環保部介紹,此次《辦法》主要修改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調整適用范圍。將《辦法》第五條關于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增加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修改理由為:增加無證排污的情形,是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即將修訂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舉措,也是許可證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是為了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表述一致。
二是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條表述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取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修改理由為: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影響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也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且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復查期限取消后,執法人員無論何時去復查均可,就沒有必要規定“再次復查”了。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