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稱,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據了解,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稱,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據了解,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
稅務總局表示,無論采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據介紹,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公告規定執行。